乐趣游

运输条件


   第一条:名词解释

在承运条款中,以下名词释意如下:

「税费表」系指我们及主管机构所规定的各种税费。

「航线」系指从出发机场飞往目的机场的航班。

「我们」代表越捷航空公司(VietJet).

「转接班机」系指航班转接服务包括数套机票共同组成单一或单独承运的连程票。

「公约」系指各航空公司于19291012日在华沙所签订的承运统一规范(统称华沙公约)1955928日于海牙修订的华沙公约以及其他适用的任一的议定书、公约或法律规范。

「代理商」系由我们指定代理越捷航空公司销售我们的业务或被授权销售其他航空公司的业务。

「目的地」系于航班时刻表所列的目的地或介于启程地及目的地之间的停留点。

「不可抗力」系指于不寻常或无法预期等不可控制的环境下,即使付诸努力,仍发生无法避免的后续结果。

「承运条件」系我们向乘客所提出有关承运的要求和内容包括体现在机票上和/或在官网上和/或经核准的承运条款里和/或其他公共形式等资讯。

「协议条款」系所在本承运条款及其他公告引用而体现在机票或电子机票上(行程表/收据或行程确认书)。

「承运条款」系指本承运条款或第三方运输公司的关联承运条款;是构成空运合约的部分,其体现承运方对承运乘客、行李、货物、包裹、信件等规定的条约。

「特别提款权」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SDR)设定的一种记账单位称为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将按越南政府银行在实时支付所公布的官方汇率折合成越南盾(引《2014年越南民用航空法第166条第2章》)

「运价表」系指我们航空公司向政府核备的公告票价及各种附加收费标准。

「第三方运输公司」系指任何运输公司除我们公司外,其航空编号将体现在乘客的机票或连程票上。

「乘客」系称航机组员以外,购票搭机并受我们承运的任何人

「行李」为乘客在旅行中个人所携带的财物。除其他例外规定,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

「托运行李」系指我们监管承运且有行李牌的行李

「手提行李」泛指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乘客携带上机上的所有财物并由乘客在旅程中个人监管。

「航运协议」系指承运方与乘客之间关于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协议并体现在机票或与机票等值的其他形式上。

「天数」乃指日历天,每周以七日计算

「主管方」系指政府有关机关、航空业内管理机构以及被授权的个人/单位

「其他服务供应商」系指越捷航空授权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开立的订位、机票或代支付收款、进行办理手续、地面服务、空中服务等各种空运作业。

「行李挂牌」系为辨识托运行李之用。

「损害」包括乘客之死亡或受伤,行李全部或部分内容物遗失、遭窃或起因于本公司承运过程或其他相关服务所招致的损害。此外,损害又指因延误客运或物运所招致的

「报到时限」系指承运商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于是乘客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办理登机手续及获取登机牌。

「官网」系指我们官方网址www.vietjetair.com

「机票」指越捷航空或其他被授权代理商所开立的行程和收据,其中含有乘客名称、订位代码、行程信息以及行程相关说明由我们或被授权的代理商通过购票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寄送出

「行程确认书」系由我们向乘客提供,为订位及购票确认之用

     

第二条:条款适用性

      2.1.除我们对合约、许可证或机票上制定其他特殊规定以外,本承运条款适用于机票上显示我们所运营的服务。

      2.2.承运条款可不定时更改以符合我们每短时期的营业规定或因主管机构要求或执行各地政府的议定通函而更改。更改细节将在我们官网上公告。

承运条款以及部分摘要规定被广泛公开且乘客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提出共享要求。

      2.3.修订法规:在本承运条款里的任何条款或引用此运输条款与公约所规定的或各地政府现行法规、条例或各方任何不可抗力的条约等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承运条款里的那一条款将视为无效且不影响到本承运条款其他条款。

      2.4.承运条款优先适用:在本承运条款与我们其他规定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将以本承运条款内容为准。

2.5.包机作业:若为包机营运模式,承运约款仅可作为参考,须以包机合约或机票为主。

2.6.联营航班:我们于部分航班会与他航共挂班号,被称为“联营航班”。这表示即使乘客是向越捷航空购票或订位且机票上表示越捷航空的班号,实际上是由他航负责承运。我们将在乘客订位或购票时,告知乘客运营方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机票

      3.1.      机票是指乘客与本公司之间的主要航运合约证明文件

3.2.机票仅供机票中所注明的人士使用,且仅能按机票中注明的航班资讯搭机。

      3.3.我们只提供承运服务给机票姓名栏位上显示的乘客,且乘客需要出示身份证明。

      3.4.航运合约只有在符合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本公司的合约条款规定下才可转让。

     

第四条:票价/运输费

      4.1.票价为我们在乘客购票当天所公布的票价并不包含税金、手续费及其他收费。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票价仅包含启程地及目的地的承运费;并不包含机场之间或与市区往来的地面交通。我们仅承运单一班机并对转接班机在任何形式下不负任何责任,甚或乘客错过转机班机。

      4.2.第一航班起飞时年龄介乎十四(14)天至二(2)岁以下的婴儿收费请参阅官网上或本公司订票系统上的收费表。婴儿搭机时必有大人抱着。一(1)名大人只允许携带一(1)名婴儿。婴儿推车不许带上飞机。

      4.3.乘客应支付政府、官方机构及航空公司所需征收的税金等各项费用。当乘客购买机票时将被告知这类费用的详情且被单独显示在机票上并不包含于票价内。

      4.4.对未完成支付机票的票价、税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乘客,我们无责任承运并有权利拒绝承运该乘客或其行李。

      4.5.机票的票价、税金、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我们所在系统上公布的支付货币,除非法律或有关机关另有规定。

     

第五条:目的地

      5.1.目的地具有许可抵达协议并符合各地政府要求和我们的规定。

      5.2.目的地应由承运方提前安排并在机票上显示目的地

     

第六条:订位

      6.1.订位是透过网站系统或售票处或代理商或总台进行部署,部署完毕后乘客会收到订位编码。

      6.2.订位确认:当完成购票支付步骤之时,系统将向乘客进行确认机票及订位编码。

      6.3.对在起飞时间24小时前购买的机票或促销机票,乘客应完成支付方获得订位编码及订位确认。

      6.4.所有更改包括改名、航班、航线或启程日期将规定如下:

6.4.1.      通则:

在乘客想更改行程或航班并同意接受比原订的票价平价或票价提高,同时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若有),我们将为乘客进行更改。

在乘客完成支付之后,更改方可生效。我们会将更改相关资讯补充到乘客的机票上。

      6.4.2.各类机票条件规定如下:

      机票条件摘要

 a.                   

  机票条件

SkyBoss舱机票

Eco经济舱机票

Promo促销机票

改名

  -全程改名

-支付更改手续

  -全程改名

-支付更改手续

  不适用

更改航班

  -免更改手续费

-支付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更改航程日期

  -免更改手续费

-支付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更改航线/行程

  -免更改手续费

-支付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若有)

机票升级

 

  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

  支付更改手续费及适当机票差价

更改条件

  提前03小时

  提前03小时

  提前03小时

保留机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退/取消机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手提行李

  07公斤

  07公斤

  07公斤

托运行李

  30公斤

  须额外购买

  须额外购买

   

SkyBoss舱机票

  a. SkyBoss舱机票

SkyBoss舱票价包括七(7)公斤的手提行李及三十(30)公斤的托运行李以及各种特别服务包括:豪华候机室、优先办理登机手续、SkyBoss专车接送上下飞机(对机场建设无乘机通道)及优先选座位等服务

SkyBoss舱机票可免费更改航程日期及乘客字且须依照如下条件履行::

在预定起飞前三(03)个小时乘客可免费更改航班及航程日期。更改后的票价须等于或高于原来的票价。如果更改后的票价高于原来的,乘客须即时支付机票差价。

乘客名字可更改并须在预定起飞前三(03)小时进行。乘客须依照我们的规定支付更改名字费用。

如果乘客在任何时间取消机票或不搭乘已预订的航程,机票全额则不退还。该机票类不可改名、退还或保留。

      b. Eco经济舱机票

Eco经济舱票价包含7公斤的手提行李而不包含托运行李。乘客可额外购买所需的托运行李。

Eco经济舱机票可以更改可更改航程日期及乘客名字且须依照如下条件履行:

在预定起飞前三(03)个小时乘客可更改航班、航程时间或日期及乘客名字并须依照更改收费表支付适当费用。更改后的票价须等于或高于原来的票价。如果更改后的票价高于原来的,乘客须即时支付机票差价。

如果乘客在任何时间取消机票或不搭乘已预订的航程,机票全额则不退还。该机票类不可改名、退还或保留。

      c. Promo促销机票

Promo促销票价包含7公斤手提行李而不包含托运行李。乘客可额外购买所需的托运行李。

Promo促销机票不可更改乘客名字但可更改航程日期且须依照如下条件履行:

在预定起飞前三(03)个小时乘客可更改航班、航程时间或日期及乘客名字并须依照更改收费表支付适当费用。更改后的票价须等于或高于原来的票价。如果更改后的票价高于原来的,乘客须即时支付机票差价。

如果乘客在任何时间取消机票或不搭乘已预订的航程,机票全额则不退还。该机票类不可改名、退还或保留。

6.5.乘客应在我们进行订位确认前进行支付。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对于未支付适当票款的乘客。

      6.6.个人资料:乘客承认并同意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资料可用于航班订位、购票和购买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及发展辅助服务、方便处理出入境手续之用。基于这些目的,乘客允许本公司保留日后使用乘客的个人资料的权利,并同意提供资料给本公司的其他办公室、合作旅行社和其他合作伙伴、政府机构、其他航空公司或以上提到的服务供应商使用。

      当乘客要求或经乘客的同意,我们可以使用乘客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支付过程记录以及乘客所使用的各便利服务的信息。以为下列目的服务:

      ·         预定座位、支付机票、提供运输服务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及设备之用

      ·         会计作业、开立发票及稽核,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查核之用

      ·         方便处理出入境手续及安检之用

      ·         安全保护、安检、管理和法律目的之用

      ·         统计分析市场及常客管理之用

      ·         系统检验、维修保养和发展之用

      ·         客户公关之用

      ·         营销及市场调研之用

      基于上述目的,乘客同意允许我们保留及日后使用您的个人资料的权利。

      6.7.预选座位:在购票或在航班预定出发至少前4个小时之时,乘客可以预选座位并支付预选额外收费。预选座位收费已在我们收费表说明。我们将尽力但不保证提供乘客的预选座位。基于安全或安检理由,我们保留在任何时间(即便乘客已经登机),指定乘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在航班时刻表有变动、班机取消或班机延误的情况下而乘客已预选座位成功,乘客有权利选择:

      a.在下一班机为您提供同样的预选座位;或者

      b.在下一班机为您提供等值的预选座位;或者

      c.在下一班机为您提供任意安排座位同时将预选座位相关费用退还。

      6.8.座位:我们将尽力但不保证提供乘客的预选座位。乘客将在办理登机手续时获取座位安排。基于安检、政府管制、乘客的健康或保安之需,我们保留在任何时间(即便乘客已经登机),指定乘客座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

      6.9.机上服务:在机上所有商品或服务一经出售包括餐饮、各娱乐服务等阶不退还及不可转让。乘客必须出示予空服员以赎回您已预订的机上各服务。

6.10特殊服务:

a. 我们尽力保证为乘客在预订机票时安排您所需的特别协助。如果不可满足乘客的特别协助需求,我们将即时告知。乘客的特别协助需求将在经我们核查或在乘客完成所需手续之后或即时获得确认。对于我们尚未对乘客的特别协助请求做出承运确认时,在特别协助请求未能满足时致使乘客须要承担相关费用,我们将不必对这些损失负责。对于在机场提出特别协助的乘客,我们将检查并向乘客确认该请求是否被录取。

b. 行走不便而需要特别协助的乘客,都必须在航班预定起飞前至少48小时,透过我们售票处或总台与我们联络,以便我们预先安排,提供您所需的特别协助。如果没有预先通知,我们会尽力为乘客安排所需的特别协助。

c. 为了安全起见,在每航班里我们只承运最多八(8)名行走不便的乘客,其中两(2)名预留给不可自行上下飞机的乘客。恕我们无法为乘客在机上布置助行设备虽我们具有协助行走不便的乘客的流程作业。

d. 基于安全的考量或当您无法下机、无法理解安全指示时,本公司可能要求您与一名同伴一起搭机。陪伴者必须18岁以上且具备充足体力协助逃生。

e. 某些特殊服务须要乘客付费并被要求具有陪伴者陪同。

6.11其他特殊服务:

越捷接受承运无人陪同小孩、身心障碍者或具有特殊协助需求的乘客与否是取决于提前向我们申报并符合越捷航空及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办理登机手续

      7.1.      乘客务必在规定时限前往柜台完成办理登机手续以便确保起飞前手续已妥善地办理。我们办理登机手续的将于国内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两(2)个小时及从越南出发的国际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三(3)个小时或非从越南出发的国际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2~3小时开放办理。国内航班柜台于航班预定起飞前四十(40)分钟关闭,而国内航班柜台则于航班预定起飞前五十(50)分钟停止服务。办理登机手续的截止时间根据不同的机场和不同的航班规定会有所不同。本公司有权不允许您登机且不必对于拒绝您登机之事负责:

      a.如果你尝试在国内航班预定起飞前五十(50)分钟内办理登机手续,或者在国际航班预定起飞前四十(40)分钟内办理登机;

      b.如果您没有正确的身分证或无法向服务人员证明自已身分时;

c.如果您没有旅游地点或国家所需的适当文件、准许证或签证;

d.如果您未完全付清所有的票价或其他费用;

e.如果您对本公司员工施暴、在柜台制造混乱或对本公司员工有身体或语言的侵犯;

f.如果政府或其他机构阻止您登机;

g.如果我们认为您有饮酒过量或任何明显的身体不适情形而不适合飞行;

h.如果本公司认为您的健康状况不适于飞行,或您的身体状况有可能造成其他乘客危险或威胁。

7.2.自助办理登机手续:视情况,我们可能提供自动办理登机手续设施。乘客可前往我们官网查询使用自助办理登机手续设施的要求及说明而这些说明不须预告可随时变更。

      7.3.即使乘客订位已被确认,乘客也可能面临没有座位的状况。在此情况下,乘客会可选择:

      a.只要有空位,我们就会最先安排定期航班中下一班飞机的座位给您,并且不收取额外费用。

b.如果乘客选择在另一时间搭乘,我们会把机票的价值保留在信用账户上以便乘客未来旅行时使用,但乘客必须在180天内重新订位。

c.如果乘客无法接受以上提出的方案,乘客可以办理退票。

      7.4.登机:您应该至少在航班起飞三十(30)分钟前到达登机闸口。机门于航班出发前十(10)分钟关闭。如果您迟过此时间到达登机闸口,您将会被拒绝登机。

      7.5.未如期登机:如果未能准时办妥登机手续及在航班出发前登机,不论任何原因,您所支付的航费将不获退还。

      7.6.无论在任何形式下,(i)无法提供完整旅行证件如护照、签证、健康确认书及相关证件,或(ii)无法提供完整旅行证件如护照、签证、健康确认书及相关证件到期或无效或(iii)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命令、要求和其他旅行须知,我们概不负责。

      7.7.旅行证件:旅行之前,您必须出示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命令、需求及其它条件要求的出境、入境、检疫及其它证件,并允许我们取得保管及文件影印。如乘客无法符合这些要件或无法出示乘客的旅行文件时,我们保留拒绝承载的权利。

      7.8.拒绝入境:无论何时在本公司收到政府或移民局的拒绝入境命令,而需将您送回到出发地点或其他地点时,乘客必须缴付相关票价与/或处罚或罚金(无论是行经或抵达目的地)。在此情况下,我们将不会退还支付的费用。

在我们有充足法律依据认为乘客有可能遭拒绝入境或过境、转机时,我们将要求乘客在出发地登机柜台缴纳一笔押金。一旦被拒绝入境或过境、转机时,该押金将用于支付乘客返程机票、当局政府的罚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我们会将押金退还予乘客。

      7.9.罚款、拘留费用:如因乘客未能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命令、要求或其它旅行文件,而使我们被罚款缴付罚金或违规金和额外支付费用时,乘客必须偿还我们因乘客引起所支出的费用及成本。我们将在提前七(7)天向乘客通知并附加乘客所承担的相关依据之后,即将使用乘客的机票本中未使用航段机票,或任何我们持有乘客的资金来支付费用及支出。

      7.10.安检:您必须按任何政府或机场官员或本公司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健康检查。

     

第八条:拒绝承运及承运限制

      8.1拒绝承运:在我们合理的判断下,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您或您的行李(即使您具有合格的机票或登机牌):

a. 因安全和安检原因而采取的措施;

b. 为遵守任何出发、到达或行径的地方国家的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或指示而采取的措施;

c. 因您的行为、身分、年龄或身体心灵的状况或您的行李

            i.     不舒服或造成其他乘客或航员对您反感或伤害;

            ii.    对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资产招致任何危险或风险;

            iii.   需要特殊处理

d. 您曾在之前的航班违反规定,而该行为可能会再度发生;

e. 您未遵守或很可能无法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f. 您拒绝或无遵守进行安全检查;

g. 我们有足够依据说明您曾被到达国家拒绝入境;

h. 相关的票价或任何费用或税款尚未缴清;

i. 您所支付的款项是诈欺行为;

j. 您的旅行证件不完整;

k. 您所订购的座位是以诈欺或违法方式取得,或透过未经本公司授权的人购买的;

l. 您用于缴付票款的信用卡被举报为遗失或窃卡;

m. 行程表、订购或电子机票是伪造的或以诈欺而得的;

n. 行程表曾被除了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旅行社更改过,或被毁坏(在任何一个情况下本公司有权保留有关文件)

o. 和/或遵守各地政府的指示;

p. 拒绝支付本条款所提及的7.8项押金。

8.2 小孩未满14岁的小孩将被拒绝承运如无满18岁以上的大人陪同。

8.3 婴儿:我们保留拒绝承运年龄未满14天的婴儿的权利。我们将酌情承运该婴儿除非具有医生对其的乘机能力确认且必须由婴儿父母为越捷航空签署的免责声明。

8.4 怀孕乘客:怀孕乘客有责任在订票及办理登机手续之时申报怀孕状态并符合下列条件:

a.满27周的的乘客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之时为越捷航空签署《免责协议书》以免除我们因怀孕乘客而引起的任何相关责任

b.满28周至32周以下的孕妇:

·         乘客必须出示主治医生所开立的《诊断证书》并注明预产期的诊断说明且具有充足体力搭机;证书必须在起飞前七(07)天以内出具和盖章。

·         必须在办理登机手续之时为越捷航空签署《免责协议书》以免除我们因怀孕乘客而引起的任何相关责任。

c.32周以上的孕妇:我们保留拒绝承运的权利。

     

第九条:行李

9.1.我们有权不承运以下行李或行李中含有的物品:

a. 为确保安全承运及一般管理和处理作业顺利进行,本公司得拒接未妥善包装的行李箱或其他类似的包装提带(依照本条款所提及的托运行李(9.4项)及手提行李的(9.5项));

b. 可能会危害飞机或机上乘客或财产安全的物品,及/或根据国际民航组织(ICAO)的「危险物品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本公司的条款及细节以及合约细节定义为危险物品的项目;

c. 所有违反出发、抵达或行经国家/地区相关法律、规定或指示的物品;

d. 本公司认为物品的重量、形状、大小或性质不适合航运的东西;

e. 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

f. 活或死亡的动物;

g. 人类或动物的尸体;某些情况下可接受承运透过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方式如满足承运条件规范:放置坚固且封闭的盒子并具有医疗检疫及死亡证书;

h. 榴莲、菠萝蜜、鱼露或任何刺鼻气味的食品;

i. 新鲜或冷冻海鲜或其他禁止的肉品,这些东西可以以手提行李方式带上飞机,只要我们认为这些东西已被适当地包好。在经过机场有关单位检查行李物品后,该物品被允许携上飞机时,只要将该物品谨慎地包好放置在能容纳干燥食物/不易腐烂的聚苯乙烯泡沫塑胶箱和/或冷冻箱中。如果乘客拒绝有关单位的检查,我们有权拒绝承载该行李;

j. 炸药、易燃或不易燃气体(如烟雾漆、丁烷气、打火机填充油)、冷凝气(如水中氧气瓶、液态氮)、易燃液体(如油漆、溶剂、稀释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树脂)、毒药、易传染的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水银、温度计)、磁铁物质、氧化物质(如漂白剂)

k. 武器如古董枪炮、剑、刀和类似物品;橡胶绳、释电绳、电棍、电手套;催泪弹、致使窒息、麻醉、中毒等药剂;金属或塑料手铐以及类似杀伤物品。

9.2.不接受的行李物品:

9.2.1.乘客不许将易碎易腐烂物品(新鲜易腐烂食品…)、贵重及/或有价值的物品如艺术品、摄像机、摄影机、现金、首饰、钻石宝石、电脑、电子设备、可转让证券、合同协议、营业文件、样品、随身证件等等放到托运行李。

9.2.2.如乘客的行李含上述9.2.1条款提及的禁带物品,我们将拒绝任何行李遗失或损害责任。

9.3.检查权利:为了安全和安检的理由,我们有权利要求对您个人或行李进行检查。在您不在场虽已被要求的情况时,我们亦有权利进行搜查您的行李以确保您携带的行李持有第9.1条款所提及的不合格物品与否。如果您拒绝搜查,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您或该行李。除非是由我们的错误造成,否则在搜查或扫描时造成您或您的行李伤害或损失,我们将不必对这些伤害或损失负责。

9.4.托运行李:

我们将保管乘客递交的托运行李并于每件托运行李上加挂行李条。

托运行李上必须有乘客姓名标签或其他个人识别挂牌。

托运行李须与乘客同机承运,除非我们基于飞机安全、保安、或航机运作等因素,得安排于替代航机承运。如该行李以后送方式处理,我们将负责递交行李给乘客,除非法规另有要求乘客须亲自清关。

托运行李会加收行李费。在购票时乘客可购买我们所公布的托运行李额度相应费用。在机场登记柜台寄舱行李时超过订位所购买的寄舱行李额重量,其超出部分将按每公斤计算。如欲了解收费相关资讯,请参阅本公司的收费明细表。托运行李的费用不予退还并不得转让。

每件托运行李不超过32公斤。超重部分须得分开并妥善包装当办理登机时。如果托运行李不妥善包装,我们有权利拒绝承运。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负任何责任关于(i)乘客不遵守超重行李、重新包装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ii)拒绝承运超重行李

只要按照收费资讯支付相关费用,运动器材就可以随飞机托运,但是您必须自己承担运输风险。

9.5.手提行李:每超过56厘米x36厘米x23厘米)以及其总重量不可超过7公斤女装手提袋/或装书籍/杂志/照相机/婴儿食品袋/在机场购买的物品袋…手提行李的公司有权判定超重、尺寸过大的行李或具有攻击性的物品,将不得携带上机。如果乐器(重量低于75公斤)超过我们手提行李的尺寸规定,就必须为其购买一张机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才可以携带上飞机。

如果乘客的手提行李超过我们的规定或基于安全和安检考量,该行李必须以托运方式承运或可被拒绝承运。如果以托运方式,该行李费按照托运行李费用收取。

9.6.提取行李:乘客应尽速于目的地或停留点领取行李。若乘客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领取行李,我们将为该行李保管且乘客可能被收取仓储费用。乘客超过六十天未提领行李,我们可能弃置该行李,且无须负责而对于易损坏的行李我们将提早处理。至于处理该行李、货物之后的回收金将归还给有权人当已扣除运费、处置及清仓等费用之后。在满180天期限之后,如果没有人认领这笔资金则被缴纳给政府管理。

只有出示行李条的乘客方可有权利领取该行李。如果认领行李的乘客无法出示行李条则须出示证据证明行李持有权。如持有行李条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则视为是初步的证据证明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我们彼此之间的航运协议下被领取。

     

第十条:航班时刻表及班机延误、更改:

10.1.航班时刻表:时刻表上的航班时间从公布至乘客实际开始旅行时会有所变动

10.2.班机取消、更改:在越捷航空或授权代理商接受乘客的订位之前,我们会告知当时航班飞行的时间并且于机票上显示。在订位后任何时候基于我们因安全考虑或商业理由而无法控制的航班改变、取消、航线转变、延期、班次重定及/或延误的可能。在此类航班取消的情况下,我们将:

a. 尽早安排您在无需支付任何附加费乘坐我们其他有空余座位的班机;或

b. 保留您机票的价值以供您未来180天内订位使用;或

c. 将票款退还给乘客包括相关服务收费、税金及费用且免除退票手续费

d. 随延误时间或代替班机预定起飞的时间,我们将依照现行的法律及我们的规定,为乘客提供符合的食品、休息空间以及承运服务。

10.3.班机取消或班机延误免责声明

我们对因以下原因而造成班机取消或班机延误豁免赔偿责任:

a. 因天气影响造成班机安全起飞。

b. 保安因素影响到班机启程。

c. 因遵守当局政府的指示,班机不可以如期起飞或被取消。

d. 因乘客身体健康引起的病变或在乘机后死亡。

e. 既定的客机被破坏或飞行航组员受损。

f. 因武装冲突、政治风暴、罢工造成的影响。

g. 机场建设及服务不保证班机可行性。

h. 从机长签署操作飞航至班机抵达的飞航过程中客机遇到技术故障。

i. 乘客被安排搭乘另一班机且到达预定时间比原定的班机不超过04小时。

j. 乘客被安排搭乘另一转机班机且到达预定时间比原定的转机班机不超过06小时。

k. 乘客不前往机场或我们指定其他地点办理登机手续。

l. 乘客自愿取消预订

m. 我们可证明以下其中情况:

·         我们已经以传播、短信、邮件形式通知乘客关于班机取消、延误至少24小时事宜;如果以电话形式通知应当在07时至22时内进行拨打两次且第二次拨打比首次相隔20分钟。

·         乘客不遵照规定提供联系方式;

·         乘客所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

n. 其他不可抗力的理由

     

第十一条:退票

11.1.自愿退票:依照不同的机票类型而乘客可以退票与否。但在某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法律规定,我们将酌情允许以现金或转款形式退款。

11.2.非自愿退票:如我们取消班机、无法依照班级表如期起飞而该延误在我们规定及符合民用航空法律、通告、法令等范围内,乘客可选择保留或以现金或转款形式的退票方式。退款只能由我们授权的售票处或代理商办理或转款给乘客指定人。从乘客提出退票申请的日起,我们将在15天内进行退款

11.3.退票:我们只可退还机票上署名人票款或可资证明的机票付款人.

11.4.票款货币:除非另有规定,通常以购票时的货币偿还。

11.5.退票单位:由原开票航空公司或其授权代理行办理。

11.6.拒绝退票权:

-我们将拒绝过期机票退票申请;

-对因乘客不遵守航运的安全及保安规定所造成的拒绝承运时,我们会以乘客的机票全额、税金及其他费用作为罚款而拒绝退款。

     

第十二条:机上礼仪

12.1.如果在机上我们有理由认为您的行为举止具有下列表现(i)犯罪;(ii)威胁及危害到飞机安全(iii)施暴或干扰空服员或乘客;(iv)不遵守机长或空服员的关于保证飞机上的安全、秩序或纪律的任何指示;(v)破坏机上的设备或财产;(vi)使用毒品;(vii)抽烟(包括在卫生间里);(viii)其他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行为,我们将考量制止并避免该行为持续的必要性。我们有权利要求乘客下机,交由机场出发地或目的地有关机关处理并永远或有限期拒绝承运该乘客或我们可能对您的行为提出起诉。

12.2.如果发生12.1条款所提及的事件,我们有权利要求乘客对您的行为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导致紧急迫降或导致人命、财产以及我们、代理商、工作人员、供应商、其他乘客或第三方的损失。

12.3.基于飞航安全,我们将禁止或限制在机舱内操作使用电子设备,包括手机、手提式电脑、手提式收音机、袖珍录音机、光碟放映机、电子游乐器、或电子传送设备、声控式玩具、无线电对讲机。而助听器及心率平整器是被许可。

12.4.除非特殊情况而经我们允许之外,乘客不许携带食品上飞机而婴儿食品是被许可。我们所有航班禁止抽烟。

     

第十三条:责任上限

13.1.适用法则

对于乘客在旅程中死亡、受伤或人身伤害的损害,我们责任将基于公约所定的限制和规则以及越南民用航空法及政府有关机关相关指示而执行

依照2014年越南民用航空法的第166.1.a条款,对于死亡或人身伤害的乘客,我们责任上限总数限于每为乘客100,000特别提款权。

除非因由乘客的身体状况引起的损害,我们将对由承运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负责人。对于由乘客招致的任何损害我们则豁免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依照公约的第22.1条并由公约调整,对于我们承运的国际航班所造成乘客死亡、受伤或身体损失时,我们责任上限每位乘客为100.000特别提款权。

如由承运方的某人或代表人故意致死或造成乘客人身伤害并提出任何投诉时,本承运条款里无任何条款会对承运方的责任及权利造成不利。

13.2.托运行李损坏赔偿责任:我们对行李本身质量的缺陷不负责任。同理,我们对因旅程中行李被正常地磨损或破坏也不负责任。

我们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实际验证损害并不超过于我们责任上限。乘客有责任证明您行李的损坏。赔偿金额规定:遗失行李将以行李重量赔偿,于是国内航线为每公斤200,000VND(越盾),国际航线则为每公斤20USD(美金)或相当货币。

托运行李部分损害赔偿金额表:(货币为越盾VND)

1.行李箱手柄破断/BrokenHandle150,000

2.行李箱轮子坏/BrokenWheel150,000

3.行李箱拉链断开/BrokenZip150,000

4.破裂或变形/Crack300,000

5.破烂/Torn150,000

6.凹陷150,000

7.行李箱底层破烂/BrokenBottom200,000

依照2014年越南民用航空法的第166.1.c条款,对承运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及手提行李,我们对损失、遗失或损坏的责任上限限于每为乘客1,000特别提款权。

13.3.行李延误赔偿责任:自从乘客抵达并不在抵达机场拘留,行李延误在24小时内,国内航线每位乘客获赔180,000VND、国际航线则每位乘客获赔300,000VND而此赔偿责任上限为每位乘客1,000特别提款权。

13.4.华沙公约适用处:当乘客的航运不受《华沙公约》的责任规定,以下规则将适用:

a. 按照相关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部分造成或促成的损害,我们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将会被降低;

b. 我们不会对托运或手提行李的损坏负责,除非这损害是我们的疏忽而造成,且这行李是在我们控制的或监视的能力范围内。

c. 除了意图造成的举动或疏忽造成的损害或轻率地和有意识地知道将会造成损失,对于托运或手提行李的损坏我们的责任仅限于收列于收费明细表内的数额。如果行李条没有记载到行李的重量,将会假设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该航班的免费行李重量。如果托运行李被估价为高值而是以书面形式申报,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该申报的高价值。

d. 我们将不会对任何由我们遵从相关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或乘客违反遵从所蒙受的损害负责任。

e. 除本承运条款领用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我们只对被证实的损失与费用给予乘客所追讨的补偿性赔偿金。

f. 我们对于由乘客的行李招致的任何损害不负责任。乘客应该负责于任何由乘客的行李对其它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害。

g. 我们对托运或手提行李所容纳物品且属于9.2条款所提及的内容的任何损害不负责任。

h. 我们对由归因于乘客身体状况或病情恶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残疾,包括死亡,不负责任。

i. 航运协议包括本承运条款及豁免或有限责任,适用于我们授权的代理人、工人、员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适用于我们。对于可向我们和授权代理人、佣人、员工和代表,获取赔偿的总数,如有的话,不应超出我们责任允许的数目。

j. 在《华沙公约》或任何相关的公约或相关法律之下,本承运条款或合约里没有任何条款可以免除我们的任何责任或责任限制,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

     

第十四条:索赔及投诉豁免

14.1.如持有行李条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则视为是初步的证据证明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我们彼此之间的航运协议下被领取,除非能依据承运约款提供足够证明申诉

14.2索赔通知:

如乘客欲备案申诉托运行李索赔时,乘客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并在受领行李后指定时间内通知我们,具体时限如下:

-当乘客发现行李损坏时,乘客必须于行李领取日7天内通知

-当乘客发现行李遗失一件或多件时,乘客必须于行李领取日7天内通知

-当行李延误时,乘客必须在受领行李后21天内通知长。

14.3.时效

如申诉的申请于抵目的地日,或班机预定抵达日,或承运终了日起2年内未提出申请者,则即失其时效。期限的正确计算方式依当地法律规定办理之。

     

第十五条:修订及免责

15.1.本公司的代理旅行社、员工或代表无人有权利更改、修正或免除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

15.2.承运条款可不定时更改以符合我们每短时期的营业规定或因主管机构要求或执行各地政府的议定通函而更改。更改细节将在我们官网上公告。

     

第十六条:其他条款

承运乘客及行李仍是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接受投诉电话:+86-13802406644

接受投诉邮箱地址:callcenter@vietjetair.com